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信息交流、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指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科技成果登记是财政资助项目验收、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定相关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科研人员申请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科技成果登记属于统计工作范畴,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直接判定科技成果水平的依据。
第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到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单位)负责上报登记。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归属权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河南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科技成果登记的审核、申报等工作,各申报部门及单位在推荐申报前应对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负责。
第二章 登记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登记的科技成果一般包括: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成果。
(一)应用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二)基础理论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科学论文和专著等。
(三)软科学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各种复杂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方案。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预测、项目评价、可行性论证、对策分析、管理方案等。
第七条 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范围包括:
(一)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按任务下达单位要求进行成果登记。
(二)河南省科技厅下达的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项目验收前,须进行成果登记,成果登记作为项目验收重要依据。
(三)其他省直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鼓励进行成果登记。
(四)各类行业准入(品种审定、标准发布等)、授权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已经发布实施或授权,并实现转化推广应用,产生经济效益后,可进行成果登记。
(五)其他非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科技成果,有明确的研发内容和科研产出,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可进行成果登记。
第八条 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对本地区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促进作用,研究内容具备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
(二)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三)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九条 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科技成果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登记成果信息,在线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进行核对。
(二)所在单位核对通过后提交至所在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所在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四)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复核通过后,在线赋予成果登记号,并自动生成“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证书。
第十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在线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技术研究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知识产权证明、用户应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基础理论成果:研究报告、科技查新报告、学术论文(含论文收录引用检索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软科学成果:研究报告、科技查新报告、学术论文(含论文收录引用检索报告)和应用佐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信息统计和发布
第十二条 河南省科技厅管理并负责开展科技成果统计工作,具体实施科技成果的统计、分析、上报。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按照科技成果统计指标体系的要求,规范科技成果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河南省科技厅对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和其他来源的科技成果,根据转化应用及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分类发布相关科技成果信息。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信息发布由河南省科技厅提出发布意见,包括发布内容、形式、范围等,经河南省科技厅审定后发布。科技成果信息可采取以下形式发布:
(一)通过《河南省科技成果统计报告》进行发布;
(二)在河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发布;
(三)以其他可行的形式进行发布。
第十六条 河南省科技厅结合实际发挥科技成果登记信息作用,其应用范围包括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